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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维海外地产为您详解美国EB1C跨国高管移民
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 2020-01-07 二维码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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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EB1类移民属于职业移民..优先,每年占据职业移民配额的28.6%,约40000份移民签证。EB1类分为A类-特殊人才,B类-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和C类-跨国公司高级管理或行政管理人员。作为职业移民..优先,EB1移民是目前获得美国绿卡的.快通道,一经批准,申请人和配偶以及21岁以下且未婚的子女可同获绿卡,成为美国..居民。

       对于企业家或商界人士来说,EB1C则是申请美国..居住权的.佳选择。EB1C是美国政府专门设立的,没有劳工证申请等耗时昂贵的繁杂程序,配额充足,无需担心排期过长问题。

EB1C移民的三种模式

一般地,EB1C移民有三种模式:
1.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出资购买美国现有公司50%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,形成母子公司关系;
2.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新公司,申请人转职到美国公司担任高管;
3.若申请人是中国公司的大股东,可由申请人直接在美国创立新公司或购买50%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。

EB1C申请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

      对于EB5的资金安全和排期两大难题,EB1C申请人没有这些烦恼。根据我们的经验来说,EB1C申请人需要注意两个方面,也是移民局官员审理案件的两个关键点:

1)美国公司支付薪酬的能力;
2)申请人的职责描述。

1美国公司支付申请人薪酬的能力

      与EB5不同,美国移民法对EB1项目的投资金额没有明确规定,但要求美国公司有支付薪水的能力。当然,这不仅是移民局关心的问题,一旦涉及.低薪资,也是劳工部和工会关注的问题。

      支付薪酬的能力是审查重点,为此,移民法规定美国公司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之一:

1).美国公司的净收入不得少于申请人的承诺薪酬;
2).美国公司的当前净资产等同于或者多于对受益人承诺薪酬;
3).美国公司已经雇佣申请人且已经支付了承诺薪酬。

      那么,为证实美国公司财政的支付能力,可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:年度报表,联邦税表以及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。另外,根据《联邦规章典集》第8卷的204.5(g)(2)条款规定,如果美国公司有100以上的员工,移民局可以接受该公司财务主管的证明信,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,在这种情况下,美国公司可以不必再递交年度报表等资料。当然,对于有100人以上的雇主来说,证明公司有支付薪酬的能力也不是一件难事。

      此外,申请人还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补充证据,包括资产负债表,损益表,银行存款证明。虽然这些补充证据可以在某种程度证明公司的支付能力,但作为公司内部制作的文件,没有联邦报表那么有说服力,移民局有自由裁量权,决定接受或不接受。

2申请人的职责描述

      移民法要求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调派到美国公司工作的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。也就是说,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组织架构中处于上层职位,职位要比一般员工高。在实际审理过程中,公司组织架构及申请人的职责描述则成为审查重点。那么,在申请时,如何证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,如何阐述公司组织结构,则是需要关注的重点。

      移民法将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分为两种类型,一种是决策性高管(高级管理者),主要承担制定决策的职责;另一种是管理性高管(高级经理),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部门或组织。同时,移民法对这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。

移民法要求决策性高管有以下四点表现:

?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;
?确定工作目标,制定工作规划;
?广泛参与决策工作;
?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、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。

管理性高管需要满足以下四点要求:

?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或部门;
?负责管理或监督某一组织或部门员工的工作;
?有人事任免权,可以聘用或解除所管辖的下属员工;
?进行所管辖组织或部门的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,且所管理的员工不能是一线的非专业员工。
 
      所谓的管理性高管(高级经理),至少要管里两层结构的下属,至少有一层是专业人士。在移民局官员看来,管理一线的基本事务的管理者并不是高级管理者。例如,在餐馆里工作的大堂经理,就不符合移民局规定的高级管理者定位,大堂经理管理的是一线的服务员,不是拥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。以此类推,车间生产线的线长和建筑工地上的工头也不符合高级管理者要求。

      同时,移民局官员审理案件的角度与商业世界的实践不同。例如,作为高级管理者,阿里巴巴董事局的主席马云先生或者京东的CEO刘强东先生,有时也会接待客户,或者亲自签单。而移民局官员则会依据移民法判断,此类职责为非管理性,是管理者下属的职责。在申请时,应尽量避免类似描述。移民官不希望看到EB1C高管参与产品或服务的一线生产和销售,或直接接触客户。

      建议在提交EB1C申请时,对于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的职责描述时,一定要符合移民法的定义。在移民法对某些条件没有明确的定量或定性要求,可以通过大量的证据(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),即提交充足的材料来说明,但要有理有据,尽可能提交关联性强的补充材料进行证实,例如公司内部的系统的、完善的文书或者第三方的证明文件,都是有帮助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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